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631號
TPHM,108,聲,631,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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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日華(原名游麗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日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游日華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 經本院以10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 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44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2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8 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2月23日法授矯 字第1080155855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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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