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07年度,35號
TPHM,107,原上訴,35,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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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秋振昌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年度原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916號、106年度偵
字第4044號),提起上訴,暨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併案審理案
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051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㈠至㈤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秋振昌犯如附表編號㈠至㈣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㈠至㈣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附表編號㈥、㈦部分)。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秋振昌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下稱五峰鄉公所)鄉長,綜理 鄉政及指揮所屬人員推動鄉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王昭文係山銘工 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山銘工程公司)負責人、劉裕德係盈 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盈碩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徐志豪連發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連發營造公司)負責人、林子畯富林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富林工程公司)新竹縣 辦事處實際負責人、蔡國雲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永發營造公司)負責人、邱永平茗翔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茗翔營造公司)負責人、黃源霖係浩晟設計工程有限公 司(下稱浩晟工程公司)負責人(以上王昭文劉裕德、徐 志豪、林子畯蔡國雲邱永平黃源霖所涉行賄罪嫌部分 ,均經檢察官另案偵辦)。秋振昌為能於民國103年11月29 日舉行投票之新竹縣五峰鄉鄉長選舉中順利當選,投入大量 經費,因而積欠新臺幣(下同)5百多萬元之龐大債務,詎 其於103年12月25日起就任鄉長職務後,因陸續遭催討債務 ,需款孔急,竟利用其鄉長綜理各項工程招標採購、履約、 驗收程序之職務身分,而為下列行為:
㈠與山銘工程公司負責人王昭文有關部分:




⒈山銘工程公司負責人王昭文於104年間得標「104年度五峰鄉 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A案開口契約(案號:B1540 02)」,其服務報酬乃以發包工程建造費用之一定比例計算 ,而山銘工程公司取得上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之標價 (比例為8.5%),履約期間為104年7月9日至105年7月10日 ;於105年得標「105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 服務B案開口契約(案號:B164003)」,履約期間為105年9 月10日至106年9月10日;於105年得標「雲山替代道路北段 (民生部落至俠客樓橋)規劃設計案(案號:B164001)」 ,履約期間為105年8月20日至105年12月31日,另得標「喜 翁道路改善工程」、「清泉風景特定臨整建工程(特加1期 )」、「105年3月豪雨-五峰鄉桃山村雲山農路1K+600災害 復建工程」、「105年度全鄉基礎環境改善工程」等工程之 設計監造服務業務。
秋振昌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不正利益之犯意, 先後接續為下列行為:
秋振昌於104年12月23日,在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停車場,利 用與王昭文討論工程事宜之機會,向王昭文稱:「這裡不好 談,晚上我們約在竹東鎮東峰路旁的資源莊停車場,請準備 20萬元」等語;而王昭文為使山銘工程公司能順利取得上開 工程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考量上述得標之設計監造技術 服務案係複數決標,須經秋振昌指定由山銘工程公司設計監 造,始可獲得工程款,且山銘工程公司尚承攬多件五峰鄉公 所工程,故僅得順從秋振昌之意,乃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 職務行為交付賄賂行賄之犯意,於104年12月23日18時許, 在新竹縣竹東鎮東峰路219之2號中油資源莊冰店停車場,獨 自進入秋振昌之座車內,交付6萬元予秋振昌,並作為山銘 工程公司承作五峰鄉公所發包上開工程案之設計監造技術服 務案代價,其餘14萬元,王昭文則不願意支付。 ⑵秋振昌接續於105年4月12日上午,要求不知情之五峰鄉公所 建設課課長曾國龍聯繫得標「104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 設計監造技術服務A案」之山銘工程公司負責人王昭文,於 105年4月12日9時許前往五峰鄉公所鄉長辦公室(下稱鄉長 辦公室)與其見面,王昭文依約由曾國龍陪同到鄉長辦公室 與秋振昌見面時,秋振昌竟利用曾國龍短暫離開之時間,向 王昭文稱:爭取工程案需要一些資金當盤纏、當作公關費等 語,直接開口索取30萬元;同時稱:翌日(13日)要宴請原 住民身分的長官,希望王昭文協助找在竹北市可容納15個人 大桌的餐廳(即暗示要鄉長請客、廠商買單)等語,王昭文 表示隔天新竹縣施工查核小組要查核工程無法參加,但會請



山銘工程公司職員周隆君安排辦理。秋振昌隨即提醒:「明 天早上你要來這裡,我會在這裡等你,剛交代的事情要處理 好」等語,相約105年4月13日上午於鄉長辦公室交付賄款, 王昭文知悉秋振昌所指即索取30萬元一事,因擔心影響山銘 工程公司得標承包五峰鄉公所發包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A案 開口契約,遂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不 正利益之犯意,於105年4月12日15時許前往新竹縣新北市自 強南北路跟光明東六路口之渣打銀行竹北分行,從渣打銀行 竹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臨櫃領取現金30萬元 ;並請山銘工程公司職員周隆君以1萬元之價格為上限,向 新竹縣竹北市永久活魚海鮮餐廳訂席。105年4月13日8時許 ,王昭文已經在鄉長辦公室等候鄉長秋振昌秋振昌抵達時 與王昭文一同在沙發區商談,秋振昌表示:「我昨天交代的 事情,你都處理好了嗎?」,王昭文回應:「中午吃飯的餐 廳請小姐都定好了」,秋振昌反稱:「我交代的事情,是要 中午請小姐處理嗎?」,王昭文說:「我錢有帶來」,秋振 昌聽到後就回到位置拿取裝筆記型電腦的黑色包包,放在王 昭文所坐的椅子旁,再轉身走回其鄉長辦公桌,王昭文遂將 30萬元賄賂取出放入黑色包包中,再把拉上拉鍊,之後王昭 文請秋振昌過來沙發區,向秋振昌抱怨:「我們做的是專業 服務的項目,沒有其他額外的收入,你要那麼多,對我們是 很大的負擔」,秋振昌收受30萬元賄賂並回說:「要有這些 東西,我才有本錢,去向民意代表爭取經費」。秋振昌於當 日(105年4月13日)中午,前往王昭文安排之永久活魚海鮮 餐廳宴請包括當時任職新竹縣原住民族行政處(下稱原民處 )副處長之姜禮仙在內的原住民官員,用餐完畢後周隆君以 通訊軟體LINE告知王昭文要支付的餐費是9,000元及2罐威士 忌及2箱海尼根,合計1萬8,069元,又因為前來用餐的人數 太多,所以秋振昌要求周隆君加開桌數並改成單桌單價金額 較少的菜色,周隆君以電話詢問王昭文是否同意,經王昭文 回稱:「可以,不然呢?」乃迫於無奈同意,飲宴結束後之 餐費、酒錢共計2萬7,069元,嗣後該筆金錢由周隆君先以個 人信用卡分成9,000元、1萬8,069元等2筆先行墊付,再由王 昭文自山銘工程公司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將上開款項匯還周隆君。而上開飲宴費用單據,其中1 張抬頭記載山銘工程公司(金額為1萬8,069元)交予王昭文 ,另1張因姜禮仙表示新竹縣政府用餐部分自行出資,故將 抬頭記載新竹縣政府(金額為9,000元),交予姜禮仙攜回 辦理核銷。王昭文以此30萬元金額與餐飲費用不正利益1萬 8,069元,作為秋振昌不更改原指定山銘公司承作五峰鄉公



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工程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之代價 。
⒊嗣王昭文於106年4月19日主動前往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 站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自白申告前揭⒉⑵之犯行,且供述 行賄之經過,而接受裁判;秋振昌則於106年4月27日就上開 ⒉⑴之犯行亦自白犯罪及收賄之經過。
㈡與連發營造公司負責人徐志豪、盈碩營造公司負責人劉裕德 有關部分:
⒈連發營造公司於104年8月25日得標承作「上下比來道路改善 工程(案號:B156023)」(得標金額1,686萬元)工程採購 案,於105年2月18日開始驗收,於105年8月30日完成驗收; 盈碩營造公司於104年8月18日得標承作「大隘村祭場聯絡道 路改善工程(案號:B156022)」(得標金額2,182萬2,500 元)工程採購案,於105年4月14日開始驗收,於105年5月25 日完成驗收;龍裕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龍裕營造公司)於10 4年8月25日得標承作「隘蘭聯絡道路改善工程(案號:B156 024)」(得標金額1,298萬元)工程採購案,於105年2月2 日開始驗收,於105年4月21日完成驗收;家凱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家凱營造公司)於104年8月25日得標承作「桃山村松 鷹道路改善工程(案號:B156021)」(得標金額1,785萬7, 000元)工程採購案,於105年2月16日開始驗收,於105年2 月24日完成驗收。
秋振昌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5年2月 16日,因知悉連發營造公司承作之「上下比來道路改善工程 」、盈碩營造公司承作之「大隘村祭場聯絡道路改善工程」 、龍裕營造公司承作之「隘蘭聯絡道路改善工程」、家凱營 造公司承作之「桃山村松鷹道路改善工程」即將開始辦理驗 收作業(該4家營造公司工程,均係同時段發包、同時段驗 收、同日預定動支工程款),遂利用不知情而負責驗收作業 之五峰鄉公所建設課課長曾國龍,聯繫得標承作五峰鄉公所 發包原住民委員會所補助之道路改善工程的4家廠商負責人 相約會面,秋振昌意在辦理驗收作業之際向上開廠商負責人 索取1萬5,000元至2萬元不等之賄款。適逢盈碩營造公司職 員劉盈亨前往鄉長辦公室,秋振昌不自己向劉盈亨說明,反 而請盈碩營造公司職員劉盈亨去詢問曾國龍曾國龍乃轉述 秋振昌說明表示:鄉長為辦理祭祀殺豬活動,需捐1萬5,000 元至2萬元之金額,並請劉盈亨轉告盈碩營造公司實際負責 人劉裕德等語;同日(105年2月16日)家凱營造公司承包之 「桃山村松鷹聯絡道路改善工程」辦理驗收作業,曾國龍復 向家凱營造公司經理陳桂芬轉告秋振昌上述贊助祭祀殺豬需



捐1萬5,000元至2萬元之要求;另承包「上下比來道路改善 工程」之連發營造公司的下包廠商冠驊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黎萬德也前往五峰鄉公所曾國龍亦向黎萬德轉達秋 振昌前述需捐1萬5,000元至2萬元之要求,請黎萬德轉告連 發營造公司負責人徐志豪。翌日(即105年2月17日)上午, 曾國龍辦理驗收龍裕營造公司「隘蘭聯絡道路改善工程」時 ,向龍裕營造公司負責人林興龍告知鄉長秋振昌上述需捐1 萬5,000元至2萬元之要求。秋振昌因急於105年2月17日下班 前拿到各廠商交付之款項,遂於105年2月16日16時許,透過 曾國龍通知前述4家廠商於105年2月17日18時會面,曾國龍 乃與家凱營造公司經理陳桂芬聯繫告知秋振昌要求會面的時 間及地點,並請陳桂芬轉告另外3家工程廠商,約定105年2 月17日18時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號森呼吸 餐廳交付金錢。秋振昌於105年2月17日18時許,搭乘車牌號 碼0000-00自用小客車抵達新竹縣竹東鎮森呼吸餐廳,惟僅 連發營造公司負責人徐志豪、盈碩營造公司負責人劉裕德依 約前來;徐志豪劉裕德為使其等公司承作五峰鄉公所之工 程採購案能順利驗收、結算、請款,各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 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由徐志豪獨自進入上開車輛內 ,親自交付內裝2萬元之鵝黃色信封袋賄款予秋振昌,秋振 昌則收受2萬元賄賂;劉裕德亦獨自進入上開車輛內,親自 交付內裝3萬元之鵝黃色信封袋賄款予秋振昌本人,秋振昌 亦收受3萬元賄路,嗣秋振昌將2個信封袋放進黑色方型電腦 手提包,而龍裕營造公司及家凱營造公司之負責人則並未前 來。
㈢與浩晟工程公司負責人黃源霖、富林工程公司新竹縣辦事處 實際負責人林子畯有關部分:
秋振昌於104年間某日,藉五峰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 包「104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B案開口 契約(案號:B154003)」之機會,私下於上開設計監造技 術服務案開標前,與有意投標該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之浩晟 工程公司負責人黃源霖接觸,相約在新竹縣竹東鎮合家福餐 廳飲宴,秋振昌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向 黃源霖要求20萬元賄賂,作為協助浩晟工程公司取得上開工 程標案之代價;而黃源霖為使浩晟工程公司能順利取得上開 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乃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 付賄賂之犯意,交付現金20萬元之賄款予秋振昌收受。嗣秋 振昌違反承諾,上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於104年6月12日10 時進行資格標審查作業時,浩晟工程公司因「服務建議書詳 細價目表未用印,規格不符」,遭五峰鄉公所認定資格不符



,而未能順利得標,於104年6月17日評選評定富林工程公司 為第1序位廠商,並於104年7月8日與富林工程公司進行議價 後,以標價「工程建造費用8.0%」決標予富林工程公司, 黃源霖因此憤而抱怨,欲索回上開20萬元賄款。 ⒉秋振昌因無力償還前述黃源霖所交付之20萬元賄款及其先前 因選舉向新竹縣尖石鄉民吳永康所借貸之債務,竟基於對職 務上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先於104年7、8月間 某日,透過吳永康向取得上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之富林工 程公司新竹縣辦事處負責人林子畯聯繫,要求林子畯出錢代 為償債,林子畯誤以為係代秋振昌償還黃源霖先前給付之20 萬元賄款,且為使富林工程公司得標承作之上開設計監造技 術服務案,於履約期間不被秋振昌刁難,能順利通過驗收、 結算及請款,乃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交付20萬元賄款予吳永康,然該筆賄款實係代秋振昌 償還上開積欠吳永康之20萬元債務。
秋振昌又於105年12月底某日,邀請甫於105年12月20日得標 承作五峰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105-106年度五峰 鄉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管理委託技術服務案」之富林工程公 司新竹縣辦事處負責人林子畯赴鄉長辦公室,商議「105年 度五峰鄉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管理委託技術服務(案號:B1 66008)」、「105-106年度五峰鄉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管理 委託技術服務(案號:B166025)」案件履約相關事宜,秋 振昌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表示因為 應酬活動較多需要資助活動費用12萬元。而林子畯為使富林 工程公司104年、105年間得標承作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於履約期間不被秋振昌刁難,能順利通過驗收、結算及請款 ,乃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 6年1月間農曆過年前,親自前往鄉長辦公室交付現金12萬元 之賄款予秋振昌收受,作為富林工程公司工程可以順利驗收 之代價。
⒋嗣秋振昌於106年5月1日上述⒈⒊所示犯行未發覺前,即向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首犯罪及收賄之經過,而接受 裁判。
㈣與永發營造公司負責人蔡國雲有關部分:
⒈永發營造公司得標承作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發包「清泉風景特定區景觀步道及五峰鄉入口意象改善工程 (案號:B156038)」工程標案,履約日期為105年1月6日至 105年5月5日。
秋振昌於105年5月25日下午,邀約永發營造公司負責人蔡國 雲前往鄉長辦公室見面,期間蔡國雲為上開工程標案遲未領



得工程款及其設於五峰鄉竹林村之「愛上喜翁」民宿露營區 之垃圾清運等事宜,請託秋振昌協助處理。秋振昌竟藉機基 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要求蔡國雲提供7萬 元,作為協助永發營造得以順利領得上開工程標案工程款及 指派五峰鄉公所清潔隊協助清運上開民宿露營區垃圾之代價 ,並期約蔡國雲於105年5月26日下午於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 之7-11便利超商停車場交付。翌日(105年5月26日)秋振昌蔡國雲,在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7-11便利超商停車場,繼 續討論上開民宿露營區垃圾清運及工程款問題,於離開時, 蔡國雲為使永發營造得以順利領得上開工程標案工程款及上 開民宿露營區垃圾清運問題能順利解決,基於對於公務員不 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現金7萬元給予秋振昌收受 。秋振昌嗣於105年6月13日致電聯繫蔡國雲約於105年6月14 日上午在鄉長辦公室見面,蔡國雲依約前往與秋振昌見面後 ,於105年6月16日順利領取上開工程標案第1筆工程款1,279 萬0,226元之支票。秋振昌又於105年6月28日、105年7月4日 、105年7月16日,與蔡國雲相約於鄉長辦公室見面商議,嗣 永發營造公司果又順利於105年7月26日取得上開工程標案第 2筆工程款697萬3,638元。秋振昌並指派五峰鄉公所清潔隊 人員協助解決蔡國雲上開民宿露營區之垃圾清運問題,惟未 提供原承諾之2個垃圾子母車供上開民宿露營區使用。 ㈤與茗翔營造公司負責人邱永平有關部分:
秋振昌藉105年10月間辦理「105年4月17日大雨-清石道路 0K+150道路災害復建工程(原案號:B166020,其後變更案 號為B000000-0)」工程標案之機會,於上開工程標案上網 公告前之105年10月10日、同年11月10日、同年11月15日、 同年11月16日、同年12月5日等日期,分別在苗栗縣頭份鎮 谷軒日本料理餐廳、新竹市荷竹園餐廳、新竹縣竹北市春水 堂人文茶館等處,與茗翔營造公司負責人邱永平見面,商議 上開工程標案設計預算金額與規格等相關事宜。其中,秋振 昌於105年11月15日15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春水堂人文茶 館,獨自與邱永平邱永平所有車號000-0000座車裡私下商 議,秋振昌先基於未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向邱 永平要求、收受賄賂;而邱永平考量上開工程標案若採行最 低價標方式,恐無法確保茗翔營造公司得標及利潤,遂建議 秋振昌將上開工程標案改採公開評選之招標方式,並基於對 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主觀犯意,主動提出將支 付1成工程款(以茗翔營造公司得標金額計算,1成工程約21 9萬7,000元,其計算方式:得標金額2,197萬元×10%=219 萬7,000元)予秋振昌,作為秋振昌協助茗翔營造公司取得



上開工程標案之代價,秋振昌當場應允邱永平之提議,承諾 將協調變更上開工程標案之招標方式,並先向邱永平期約於 105年11月16日下午於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7-11便利超商交 付30萬元,作為協助茗翔營造公司能順利取得承作上開工程 標案之代價;邱永平於105年11月16日16時許,先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車輛抵達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7-11停車場, 秋振昌則於同日下午16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車輛抵達上開停車場後,獨自進入邱永平所有之上開車輛內 ,邱永平即基於對於公務員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30萬元予 秋振昌收受,作為秋振昌協助取得上開標案之代價。 ⒉嗣上開工程標案於105年11月24日公告時,並未依邱永平之 建議改採公開評選之招標方式,而仍採最低價標方式進行, 於105年12月8日第一次開標,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 五峰鄉公所復於105年12月8日再次公告,於105年12月13日 第二次開標,計有7家廠商參與投標,開標結果因最低價廠 商建翔營造有限公司及次低價廠商龍裕營造有限公司之標價 ,均低於原核定底價2,756萬3,700元之80%,經開標主持人 即五峰鄉公所秘書張國隆宣布保留決標,並要求上開2家廠 商提出說明標價偏低原因,嗣上開2家廠商雖依五峰鄉公所 要求提出說明,惟經五峰鄉公所認定說明不合理且未繳納差 額保證金,而未決標予上開2家廠商,而次次低價廠商茗翔 營造公司標價2,197萬元,亦低於原核定底價2,756萬元,原 需提出說明並繳納差額保證金,惟因秋振昌前已收受邱永平 交付上開30萬元賄賂,為履行承諾使茗翔營造公司得以得標 承作上開工程標案及便利其後得以繼續索取賄賂,明知開標 後即不得再變更底價,且上述茗翔營造公司標價為2,197萬 元,低於原核定底價2,756萬元之事實,竟升高犯意為違背 職務要求、收受賄賂及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並行使之犯意,逕自於五峰鄉公所工程採購底價表公文書上 將原核定已無法變更之底價2,756萬元竄改登載為2,745萬元 ,足生損害於五峰鄉公所對標案決標之正確性致使茗翔營造 公司標價得以高於底價80%,而無需另為說明並繳納差額保 證金,順利於105年12月27日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秋振 昌協助茗翔營造公司順利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後,復於10 6年農曆年前某日,接續向邱永平索取使茗翔營造公司得以 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20萬元之賄賂;而邱永平為感謝秋振 昌協助茗翔營造公司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復接續基於對 於公務員交付賄賂之犯意,再次於其座車上親自交付20萬元 現金予秋振昌本人收受。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



查站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秋 振昌及其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本院所認定犯罪 事實而經調查採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予以爭執(見本院卷第 235至256頁、第306至325頁),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 之情況,尚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 能力。
二、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法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 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14條定有明文,是新竹縣五峰鄉公所顯係地方自治團體。又 按鄉公所置鄉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綜理鄉政,地方制度 法第5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103年12月25日就任 五峰鄉鄉長,綜理鄉政,指揮監督所屬課、室單位(民政課 、文化觀光課、農業經濟課、建設課、人事室、主計室及秘 書室)等各項行政業務,就本案「104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 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A案、B案」等工程案係依業務單位視 案件內容提出可行性採購方案由被告或秘書授權辦理,至工 程監驗執行方式則均依被告核准後施行等節,有新竹縣五峰 鄉公所106年10月23日五鄉人字第1061003432號函暨所附新 竹縣五峰鄉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 憑(見原審卷第74至108頁、第151頁),足認被告係依法令 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㈡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調查局詢問(下稱調詢)、偵查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4044號卷【下稱偵4044卷】卷1第1至11頁、第15 至17頁、第28至29頁、第31至41頁、第43至45頁、第47至48 頁、第52至54頁、第57至58頁、第63至64頁;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4號卷【下稱原審卷】第124頁、第23 5至243頁;本院卷第234頁、第326至338頁),並經證人即 山銘工程公司負責人王昭文於調詢、偵查中證述(見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556號卷【下稱他556卷】卷1-1 第1至3頁、第6至7頁、第9至10頁、第46至54頁、第85至101 頁、第103至104頁)、證人即山銘工程公司職員周隆君於調 詢、偵查中證述(見他556卷1-1第19頁反面至第21頁、第40 至43頁)、證人即連發營造公司負責人徐志豪於調詢、偵查 中證述(見他556卷2-1第1至4頁、第11至14頁)、證人即盈 碩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劉裕德於調詢、原審中證述(見偵40 44卷2第16頁反面至第24頁、第184頁反面至第188頁)、證 人即浩晟工程公司負責人黃源霖於原審法院訊問時陳述(見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980號卷【下稱偵4980 卷】第41至42頁)、證人即富林工程新竹縣辦事處行政業務 負責人林子畯於調詢、偵查中證述(見他556卷3-1第51頁反 面至第53頁、第58至61頁)、證人即永發營造公司負責人蔡 國雲於調詢、偵查中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偵字第4598號卷【下稱偵4598卷】第7頁反面至第8頁、第10 至13頁)、證人即茗翔營造公司負責人邱永平於調詢、偵查 、原審訊問中證述(見偵4044卷1第17頁;偵4044卷2第83頁 反面至第91頁、第177頁反面至第183頁)、證人即五峰鄉公 所建設課課長曾國龍於調詢、偵查中證述(見他556卷1-1第 108至121頁、第179至180頁)、證人即五峰鄉公所秘書張國 隆於調詢、偵查中證述(見他556卷5-1第1頁反面至第4頁、 第6至7頁、第9至12頁)、證人即家凱營造公司會計主管王 慧菁於偵查時證述(見他556卷2-1第33頁)、證人吳永康於 警詢、偵查中證述(見偵4980卷第43頁反面至第45頁、第48 至50頁)、證人即五峰鄉公所鄉長助理黃美萍於調詢、偵查 中證述(見他556卷6-1第2至3頁、第12至13頁)在卷,又有 下列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
⒈就事實欄㈠部分,有永久活魚海鮮餐廳統一發票影本(見 他556卷1-1第15頁)、證人王昭文、周隆君、曾國龍LINE對 話紀錄照片5張(見他556卷1-1第16至17頁)、105年8月24 日決標公告(雲山替代道路北段【民生部落至俠客樓橋】規 劃設計案)(見他556卷1-1第23頁至第24頁反面)、105年9 月20日決標公告(105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



術服務B案【開口契約】)(見他556卷1-1第25至27頁)、1 04年7月31日決標公告(104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 造技術服務A案)(見他556卷1-1第28至31頁)、證人周隆 君先行墊付永久活魚海鮮餐廳餐費之刷卡簽單影本(見他55 6卷1-1第32頁)、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105年5月16日函暨 山銘工程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4月1日至105年4 月30日交易明細(見他556卷1-1第36頁正反面)、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31日函暨王昭文帳戶歷史明 細、交易傳票(見他556卷1-1第37至38頁)、證人王昭文於 104年12月23日至104年12月24日止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 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見他556卷1-1第56頁)、被告於 104年12月23日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雙向通聯 紀錄(見他556卷1-1第57頁)、104年12月23日蒐證照片3張 (見他556卷1-1第58至59頁)、被告與證人曾國龍於105年4 月12、13日通聯譯文(見他556卷1-1第60至61頁)、105年4 月13日蒐證照片28張(見105他556卷1-1第56至69頁、第78 至83頁)、開標紀錄(見他556卷1-2第16頁)、評選委員評 選總表(標案:104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 服務A案)(見他556卷1-2第16頁反面)、議價紀錄(見他 556卷1-2第17頁)、減價紀錄(見他556卷1-2第17頁反面) 、服務費用底價(標案:104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 監造技術服務A案)(見他556卷1-2第18頁)、公開委託設 計監造服務標單(見他556卷1-2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10 4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A案勞務採購契 約書(山銘工程公司、五峰鄉公所)(見他556卷1-2第20至 42頁)、證人王昭文於104年11月1日至105年3月1日止所持 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見他556卷1 -2第48頁)、被告於104年11月至105年3月1日所持用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見105他556卷卷1-2第 49至50頁)。
⒉就事實欄㈡部分,有台灣採購公報網-連發營造公司104年 得標案件資料、「上下比來道路改善工程」決標資訊(見他 556卷2-1第6至8頁)、104年8月28日決標公告(標案:上下 比來道路改善工程)(見他556卷2-2第6頁至第7頁反面)、 104年8月20日決標公告(標案:大隘村祭場聯絡道路改善工 程)(見他556卷2-2第8頁至第9頁反面)、104年8月28日決 標公告(標案:隘蘭聯絡道路改善工程)(見他556卷2-2第 10頁至第11頁反面)、104年8月28日決標公告(標案:桃山 村松鷹聯絡道路改善工程)(見他556卷2-2第12頁至第13頁 反面)、被告於105年2月16、17日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見他556卷2-2第16至17頁)、證人 劉裕德於105年2月16、17日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雙向通聯紀錄(見他556卷2-2第17至 20頁)、證人陳桂芬於105年2月16、17日所持用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雙向通聯紀錄(見他55 6卷2-2第21至24頁)、證人黎萬德於105年2月16、17日所持 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紀錄(見他556卷2 -2第25至27頁)。
⒊就事實欄㈢部分,有105年5月16日、同年6月6日富林工程 公司新竹縣辦事處實際負責人林子畯至鄉長辦公室蒐證照片 共14張(見他556卷3-1第23頁至第26頁反面)、被告與證人 林子畯於105年10月19日至竹北春水堂蒐證照片10張(見他 556卷3-1第27至29頁)、105年10月20日被告、證人曾國龍林子畯於竹北市扁頭原味海鮮餐廳蒐證照片6張(見他556 卷3-1第30至31頁)、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廠商投標文件外標 封、資格封、價格封(富林工程、標案:104年度五峰鄉轄 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B案【開口契約】)(見他556 卷3-2第5至6頁)、104年7月31日決標公告(標案:104年度 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B案【開口契約】) (見他556卷3-2第8至11頁)、105年6月17日決標公告(標 案:105年度五峰鄉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管理委託技術服務 )(見他556卷3-2第12頁至第13頁反面)、105年12月29日 決標公告(標案:105-106年度五峰鄉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 管理委託技術服務)(見他556卷3-2第14頁至第15頁反面) 、104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B案(開口 契約)之開標紀錄(見他556卷3-2第16頁)、評選委員評選 總表(見他556卷3-2第17頁)、議價紀錄(見他556卷3-2第 18至19頁)、公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單(見他556卷3-2第 20頁)、服務費用底價(見他556卷3-2第21頁)、104年度 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B案勞務採購契約書 (富林工程公司、五峰鄉公所)(見他556卷3-2第22頁至第 43頁反面)、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廠商投標文件資格封、投標 資格審查表(浩晟工程公司、標案:104年度五峰鄉轄管工 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B案【開口契約】)(見他556卷3 -2第44頁正反面)、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見偵4980卷第46 頁正反面)、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29號支付命令(見原 審卷第246頁)。
⒋就事實欄㈣部分,有104年12月23日決標公告(標案:清 泉風景特定區景觀步道及五峰鄉人口意象改善工程)(見 他556卷1-2第43頁至第44頁反面)、被告與證人蔡國雲



105年5月25日通聯譯文(見他556卷4-1第7頁)、證人蔡國 雲於105年5月25日至鄉長辦公室蒐證照片12張(見他556卷4 -1第8頁至第10頁反面)、被告與證人蔡國雲於105年5月26 日通聯譯文(見他556卷4-1第11頁)、台灣採購公報網-永 發營造104-105年得標案件資料及「清泉風景特定區景觀步 道及五峰鄉入口意象改善工程」、「竹林村喜翁步道改善工 程」、「105年度五峰鄉簡易自來水系統設施改善工程」決 標資訊(見他556卷4-1第13至19頁)、永發營造公司之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他556卷4-2第2頁)、被告 及證人蔡國雲、證人蔡國雲及永發營造職員、證人蔡國雲五峰鄉公所職員於105年6月13、14、16日通聯譯文(見他55 6卷4-2第17頁至第18頁反面)、證人蔡國雲於105年6月14日 至鄉長辦公室蒐證照片8張(見他556卷4-2第20頁至第21頁 反面)、被告及證人蔡國雲、證人蔡國雲五峰鄉公所職員 於105年6月27日通聯譯文(見他556卷4-2第23至24頁)、證 人蔡國雲於105年6月28日至鄉長辦公室蒐證照片14張(見他 556卷4-2第26至29頁)、被告及證人蔡國雲、證人蔡國雲陳杉陽於105年7月4日通聯譯文(見他556卷4-2第31頁正反 面)、證人蔡國雲於105年7月4日至鄉長辦公室蒐證照片11 張(見他556卷4-2第33頁至第35頁反面)、被告及證人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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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林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茗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