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楊豐銘
訴訟代理人 楊健坤
高煌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傳、王明立、王桂幸、歐陽毓羚、歐陽晏儒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77,594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