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1號
ULDV,108,訴,81,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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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楊豐銘 
訴訟代理人 楊健坤 
      高煌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傳王明立王桂幸歐陽毓羚歐陽晏儒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77,594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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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