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號
原 告 吳仲警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業陞、陳綉湘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杜業陞、陳綉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