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3號
ULDV,108,訴,53,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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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詹秋月 
      黃聰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珮雯 
被   告 黃鈺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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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