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號原 告 詹秋月 黃聰明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珮雯 被 告 黃鈺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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