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01號
ULDV,108,訴,101,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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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雲林縣鹿寮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吳萬生 
訴訟代理人 胡耀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陳彩蓮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清山(即陳龍波之繼承人)、李陳鎩鋂(即陳龍波
  之繼承人)、陳坤源(即陳龍波之繼承人)、蘇陳淑瑛(即
  陳龍波之繼承人)、陳淑娥(即陳龍波之繼承人)、陳吳速
  貞(即陳清信之繼承人)、陳彩穎(即陳清信之繼承人)、
  陳柊穎(即陳清信之繼承人)、陳國堆(即陳清信之繼承人
  )、陳惠珍(即陳清信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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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