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賴建箖
聲 請 人 賴威儒
聲 請 人 賴晴涵
聲 請 人 賴惠足
聲 請 人 賴浤溱
聲 請 人 賴畯澤
聲 請 人 賴芷柔
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賴建箖
法定代理人 涂家盈
聲 請 人 賴瑀綸
法定代理人 賴晴涵
聲 請 人 陳姵呈
聲 請 人 陳姵蓉
聲 請 人 陳姵庭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賴惠足
聲 請 人 賴本源
聲 請 人 邱賴阿霞
聲 請 人 簡賴阿㨗
聲 請 人 賴奕樺
聲 請 人 賴英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清騏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死亡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 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賴清騏之除戶戶籍謄本 所示,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鄉○○村○ ○巷00○0 號。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