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
債 權 人 保發鐵材行
法定代理人 邱秋碧
債 務 人 綠禾野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8,300 元,及自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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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
│序號│ 金 額 │ 票 據 號 碼 │ 發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
│ │(新臺幣)│ │ │(即提示日)│
├──┼─────┼─────────┼──────┼──────┤
│001 │331,896元 │MN9966430│民國107 年9 │民國107 年9 │
│ │ │ │月20日 │月20日 │
│ │ │ │ │ │
├──┼─────┼─────────┼──────┼──────┤
│002 │266,404元 │MN9966432│民國107 年9 │民國107 年9 │
│ │ │ │月25日 │月25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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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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