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71號
ULDV,108,司促,1071,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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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
債 權 人 保發鐵材行

法定代理人 邱秋碧 


債 務 人 綠禾野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8,300 元,及自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序號│ 金  額 │ 票 據 號 碼 │ 發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
│  │(新臺幣)│         │      │(即提示日)│
├──┼─────┼─────────┼──────┼──────┤
│001 │331,896元 │MN9966430│民國107 年9 │民國107 年9 │
│  │     │         │月20日   │月20日   │
│  │     │         │      │      │
├──┼─────┼─────────┼──────┼──────┤
│002 │266,404元 │MN9966432│民國107 年9 │民國107 年9 │
│  │     │         │月25日   │月25日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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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禾野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