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42號
ULDV,107,司聲,242,2019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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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廖學林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壹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二、查本院所為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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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