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17號
ULDM,108,聲,117,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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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宜享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宜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宜享因犯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 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 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 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 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 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 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 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劉宜享因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聲請狀各1 份附卷可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 之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77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確定在案,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 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 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所定 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 所示之得易 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 合併處罰之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



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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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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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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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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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07日 │106年10月04日 │106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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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 │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 │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1702號 │字第577號 │字第17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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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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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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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10號 │ 107年度訴字第406號 │ 107年度訴字第769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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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年04月27日 │ 107年07月31日 │ 107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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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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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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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10號 │ 107年度訴字第406號 │ 107年度訴字第769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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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05月28日 │ 107年08月20日 │ 107年12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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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更字第878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
│備 註│ 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第2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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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