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如綺選任辯護人 蘇書峰律師被 告 楊欣怡選任辯護人 柳柏帆律師被 告 林肇煒 郭鄒淑婷 江昭瑢 吳愠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律師被 告 吳佩珊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律師被 告 張雅茹 黃志雄 吳璠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被 告 黃素滿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249號、第2310號、第3444號、第4036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程序,並經全數協商完畢,定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下午2 時18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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