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7年度,10號
ULDM,107,重訴,10,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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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如綺



選任辯護人 蘇書峰律師
被   告 楊欣怡


選任辯護人 柳柏帆律師
被   告 林肇煒


      郭鄒淑婷



      江昭瑢


      吳愠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吳佩珊


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律師
被   告 張雅茹


      黃志雄


      吳璠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黃素滿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2249號、第2310號、第3444號、第4036號),並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程序,並經
全數協商完畢,定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下午2 時18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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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