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寄託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5號
MLDV,108,重訴,15,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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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曾碧蓮 
      曾秋明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邱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 月9 日通知原告 於7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8 年1 月22日送達原告曾碧蓮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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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