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2號
MLDV,108,補,222,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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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徐仁溪 
      林喜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正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提出坐落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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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