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2號
MLDV,108,補,162,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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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曾永助 
被   告 林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於原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93,884 元同時,應將坐落苗栗縣
  ○○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卷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之
  價金為1,606,000 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36,384 元,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36,384 元。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高
  於備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06,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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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