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8年度,173號
MLDV,108,苗小,173,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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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17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金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9,
7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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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