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38號
MLDV,108,司促,938,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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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謝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玖佰捌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梅蘭於民國95年7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00
  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93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梅蘭 130│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88986 │0000000000│09月 11日  │      │八八     │
│  │元  │1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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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