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柏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肆仟零柒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李柏璁前就讀修平技術學院時,邀第三人李
瑞雄( 105 年08月27日歿) 、第三人江麗芳( 105 年
03月24日歿)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七筆( 證物一) ,金額383,280 元整,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惟債務人李柏璁於應還款日107 年11月28日起未依約
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24,070 元整及逾期利息、
違約金( 證物二)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
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
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
本息。
(三)依據 鈞院107 年03月05日苗院傑家字第06208 號函
(證物三) 表示,被繼承人李瑞雄(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之繼承人李柏璁、賴李鳳嬌、李月
琴、李瑞宏、李嘉蓁、李月秋、鄒李月雲已聲請拋
棄繼承。
(四)依據 鈞院107 年03月05日苗院傑家字第06209 號函
(證物四) 表示,被繼承人江麗芳(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 )之繼承人江慶彬、江有崧、江麗玲
、江鈺琦、江慶勳、李柏璁、李瑞雄已聲請拋棄繼承
。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債權,並有借據為憑,又債務
人等設籍上開地址,係在 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求簡
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510 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家事法
庭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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