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46號
MLDV,108,司促,846,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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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譚玉玟 

      譚錦榮 

      凃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叁仟柒
  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譚玉玟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譚
     錦榮、凃淑鳳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三筆,金額157,968 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譚玉玟自應還款日民國107 年11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53,797 元整及逾
     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譚錦榮凃淑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
     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戶籍謄
     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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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