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譚玉玟
譚錦榮
凃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叁仟柒
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譚玉玟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譚
錦榮、凃淑鳳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三筆,金額157,968 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譚玉玟自應還款日民國107 年11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53,797 元整及逾
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譚錦榮、凃淑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
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戶籍謄
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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