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47號
MLDV,108,司促,747,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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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陳提正 

      郭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仟零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陳提正於民國105 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
     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郭美惠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
     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
     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6,552元,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6 年06月10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 年06月10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3,056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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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