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28號
MLDV,108,司促,728,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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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黃靖凱 

      黃增輝 

      林貴燕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黃靖凱黃增輝林貴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萬
  壹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 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㈡債務人黃靖凱林貴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仟玖佰伍拾伍
  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黃靖凱於民國98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邀
     同債務人黃增輝林貴燕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 元整,又於102 年就
     讀育達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同債務人林貴燕為連帶
     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35,
     387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
     日( 106 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
     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
     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 年10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210,076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
     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72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貴燕、黃│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01121│靖凱、黃增│9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輝    │      │      │       │
├──┼───┼─────┼──────┼──────┼───────┤
│ 002│新臺幣│林貴燕、黃│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8955元│靖凱   │9月01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貴燕、黃│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1121│靖凱、黃增│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輝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貴燕、黃│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955元│靖凱   │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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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