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0號
原 告 黃明輝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被 告 黃劉燕松
黃國棟
黃國宏
邱關崧
邱家勛
黃菊美
黃湘媚
黃椿美
黃芳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4,960 元(計
算式: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
900 元土地面積416 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1/15 =2,10
4,9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