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66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林晉校
被 告 林業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附表:
┌─┬─────┬──────────────────┐
│編│ 本 金 │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號│(新臺幣)│(自民國106 年7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1 │ 59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
├─┼─────┼──────────────────┤
│2 │ 359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
├─┼─────┼──────────────────┤
│3 │ 8,455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