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62號
MLDV,104,重訴,62,20190215,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吳俊康 
      張瑞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吳建禕(即吳秋貴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 
      何邦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 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因與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 第1086號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有關, 經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10 月12日裁定在另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另案日 前業於108 年1 月10日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另 案附卷可稽,是另案業已終結,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