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74號
MLDM,108,聲,174,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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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誌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誌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誌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 文。再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 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分屬 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 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㈡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 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 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 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 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 、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 效果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2 所示4 罪,曾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10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是 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 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 刑期之總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秋雯
附表:受刑人張誌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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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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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販賣第一級毒品 │ 販賣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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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年10月│有期徒刑4 年6 月│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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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107 年2 月25日 │ 107 年6 月27日 │ 107 年6 月28日 │ 107 年6 月28日 │ 107 年6 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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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563 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1085號、107年度偵字第3590號、107年度偵字第42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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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 107 年度訴字第396 號 │ 107 年度訴字第410 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 107 年9 月19日 │ 107 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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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 107 年度訴字第396 號 │ 107 年度訴字第410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 年9 月19日 │ 108 年1 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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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之案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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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第390 號 │
│ │ 107 年度執字第405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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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