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移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育如
代 理 人 李文平律師
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
相 對 人 朱振煌
代 理 人 陳鈺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移調字第2號(原107年度訴字第185號)返還
權狀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
第二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裕涵
書記官 陳雅君
通 譯 林傑臣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林育如
聲請人代理人李文平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陳鈺林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前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
)壹佰壹拾伍萬元。
二、相對人願將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街00號6 樓之7
房屋遷讓返還聲請人。
三、相對人願將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街00號6 樓之7
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及所坐落土地花蓮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返還聲請人。
四、兩造同意就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再對對方請求,亦不再
對對方提起民、刑事訴訟。
五、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於
後:
聲 請 人 林育如
聲請人代理人 李文平
相對人代理人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陳雅君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