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魏世青
代 理 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謙松等間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謙松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 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全體相對人,惟迄 今相對人仍未具狀表示有調解意願,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 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全體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 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