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小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雅容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雅容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 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惟迄今相對 人未表示有調解意願,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 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揆諸 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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