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補字第8號聲 請 人 楊承諭 楊明諭 楊宗諭 楊紫宸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