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2號
HLDV,107,訴,372,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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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張泰元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被   告 左玉琴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
被   告 張方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當事人陳報已庭外達成協議而欲成立訴訟上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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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