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郭芳吟
代 理 人 李文平律師
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
相 對 人 張新懿
利害關係人 羅淑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依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分割方式為相對人張新懿(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羅天送遺產之分割繼承事宜。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張新懿(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座落花蓮縣○○鎮○○段00號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花蓮縣○○鎮○○路00號建物之應有部分為設定抵押權之處分行為。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緣被繼承人羅天送於民國107年3月3日死亡,被繼承人遺有 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財產,其法定繼承人張新懿、羅淑 富各有應繼分三分之一,代位繼承人羅○○、羅○○、羅○ ○各有應繼分九分之一,並於107年10月2日立有遺產分割協 議書(下稱協議書)。聲請人郭芳吟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 人張新懿之監護人,為辦理遺產分割,爰依法聲請准許聲請 人辦理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事宜。
㈡被繼承人羅天送遺有座落花蓮縣○○鎮○○段00號地號土地 及其上門牌號碼花蓮縣○○鎮○○路00號建物(下稱系爭不 動產),業經羅天送於103 年7 月29日與第三人全聯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簽立租賃契約,如依協議書分割,羅舒玟、羅芝 婷各取得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羅靖玉取得應有部分六分之一 ,相對人張新懿取得上開不動產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為便於 收取租金,經全聯實業股分有限公司同意,欲改由羅舒玟、 羅芝婷、羅靖玉、相對人張新懿擔任出租人,爰依法聲請准 予聲請人代為出租。
㈢另被繼承人羅天送生前以系爭不動產作為擔保並設定抵押權 ,向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借貸新臺幣(下同)3,400 萬(聲
請理由誤為3,500 萬應予更正),並約定每3 年換約1 次, 嗣換約期間已屆至,因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恐羅○○、羅○ ○、相對人張新懿無清償能力,不願辦理換約,為免羅舒玟 、羅芝婷、相對人張新懿之財產遭強制執行,聲請人願以自 身名義作為貸款人向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辦理同額貸款以償 還上開債務,惟仍需以上開不動產作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爰 依法聲請准許以系爭不動產作為擔保並設定抵押權。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且此等 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此觀民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 。
三、經查:
㈠聲請人業據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花蓮縣玉里地政事務 所建物測量成果圖、地籍圖謄本等件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監宣字第27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 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並考量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如 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內容,相對人張新懿 分割後取得之不動產及動產皆為持分三分之一,與其法定應 繼分相符,未侵害相對人之應繼分,無不利相對人之情形。 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就相對人自被繼承人羅天送所繼承之 遺產,依如附表「遺產權利人及分配比例」欄所示之比例為 分割,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復被繼承人羅天送生前以其所有之花蓮縣○○鎮○○段00號 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花蓮縣○○鎮○○路00號建物為擔 保設定抵押權,並向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借貸共計3,400 萬 元,且上開借款均尚未清償,其中借款2,100 萬部分已屆清 償期,其餘借款1,200 萬、100 萬部分將於108 年4 月8 日 、108 年12月30日屆期乙節,有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授信申 請書、貸款契約書、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4839號支付命令 在卷可參。聲請人主張擬以聲請人為債務人,並代理相對人 提供系爭不動產作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予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辦理貸款,以償還被繼承人所遺之上開債務。經核,相對人 張新懿與其他共同繼承人若無法立即清償前開繼承債務,系 爭不動產可能遭查封拍賣抵償,並恐以低於市價拍定,對相 對人張新懿及其他繼承人顯有不利益。另相對人前因阿茲海 默失智症,經本院以107 年度監宣字第27號為監護宣告,本
院審酌相對人生活無法自理,亟需專人照顧,堪信相對人之 醫療照護費用確屬龐大無訛,聲請人主張將相對人所有之系 爭土地設定抵押權,用以清償上開借款,係為解決其目前經 濟上之困境,應有其必要。考量相對人無法自主行動,不能 管理不動產,處分系爭不動產之結果,能令相對人繼續保有 不動產且維持原有租金收益,堪認聲請人聲請代為處分系爭 不動產,係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㈢至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女羅淑富陳明系爭不動產之租金收 入已足夠提供相對人穩健之生活照護及醫療費用,不宜就系 爭不動產另作出租以外之處分等語,然查有聲請人請求許可 就相對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之目的本即 係為免系爭不動產遭強制執行並經拍賣而致相對人喪失所有 權,並以維持系爭不動產租金收益,故利害關係人羅淑富所 稱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㈣另聲請人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相對人出租系爭不動產等語,惟 查系爭不動產業於103年10月1日經被繼承人羅天送出租予全 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且系爭不動產為座落於花蓮縣○○鎮 ○○段00號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花蓮縣○○鎮○○路00 號建物,非屬供相對人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使用,並無民 法第1101條規定應經法院許可之適用,是監護人本得基於法 定代理人之身分,經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受監 護人為變更契約意思表示或受變更契約意思表示,毋庸經本 院許可,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 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 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 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 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人 即監護人處分相對人之不動產之部分,自應以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執行監護職務,以維相對人之權益,併予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附表一、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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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段 │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遺產權利人及分配比例 │
│ │ │ │ │ │ │
├────┼───┼──┼────────┼─────────┼─────────────────┤
│玉里鎮 │玉泉段│365 │7260 │100000分之100000 │張新懿取得持分100000分之33333 │
│ │ │ │ │ │羅淑富取得持分100000分之26436 │
│ │ │ │ │ │羅靖玉取得持分100000分之10231 │
│ │ │ │ │ │羅舒玟取得持分100000分之15000 │
│ │ │ │ │ │羅芝婷取得持分100000分之15000 │
├────┼───┼──┼────────┼─────────┼─────────────────┤
│玉里鎮 │玉昌段│224 │395 │10000 分之4185 │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 │
│ │ │ │ │ │羅靖玉取得持分6分之1 │
│ │ │ │ │ │羅舒玟取得持分4分之1 │
│ │ │ │ │ │羅芝婷取得持分4分之1 │
├────┼───┼──┼────────┼─────────┼─────────────────┤
│玉里鎮 │玉昌段│225 │2660 │10000 分之4185 │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 │
│ │ │ │ │ │羅靖玉取得持分6分之1 │
│ │ │ │ │ │羅舒玟取得持分4分之1 │
│ │ │ │ │ │羅芝婷取得持分4分之1 │
├────┼───┼──┼────────┼─────────┼─────────────────┤
│玉里鎮 │玉昌段│226 │9086 │10000 分之4185 │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 │
│ │ │ │ │ │羅靖玉取得持分6分之1 │
│ │ │ │ │ │羅舒玟取得持分4分之1 │
│ │ │ │ │ │羅芝婷取得持分4分之1 │
├────┼───┼──┼────────┼─────────┼─────────────────┤
│玉里鎮 │玉昌段│227 │911 │10000 分之4185 │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 │
│ │ │ │ │ │羅靖玉取得持分6分之1 │
│ │ │ │ │ │羅舒玟取得持分4分之1 │
│ │ │ │ │ │羅芝婷取得持分4分之1 │
├────┼───┼──┼────────┼─────────┼─────────────────┤
│玉里鎮 │玉城段│49 │1053 │1分之1 │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 │
│ │ │ │ │ │羅靖玉取得持分6分之1 │
│ │ │ │ │ │羅舒玟取得持分4分之1 │
│ │ │ │ │ │羅芝婷取得持分4分之1 │
├────┼───┼──┼────────┼─────────┼─────────────────┤
│玉里鎮 │玉城段│49-1│300 │1分之1 │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 │
│ │ │ │ │ │羅舒玟取得持分3分之1 │
│ │ │ │ │ │羅芝婷取得持分3分之1 │
├────┼───┼──┼────────┼─────────┼─────────────────┤
│玉里鎮 │玉泉段│43 │2 │1分之1 │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 │
│ │ │ │ │ │羅舒玟取得持分3分之1 │
│ │ │ │ │ │羅芝婷取得持分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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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建物標示
┌────┬───┬──┬────────┬──────────┬───────────────┐
│鄉鎮市區│街路 │號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遺產權利人及分配比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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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里鎮 │和平路│84號│99.5 │100000分之100000 │作廢已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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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里鎮 │和平路│92號│772.1 │0000000 分之0000000 │張新懿取得持分3 分之1 │
│ │ │ │ │ │羅靖玉取得持分6 分之1 │
│ │ │ │ │ │羅舒玟取得持分4 分之1 │
│ │ │ │ │ │羅芝婷取得持分4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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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里鎮 │和平路│96號│485.5 │100000分之100000 │張新懿取得持分3 分之1 │
│ │ │ │ │ │羅舒玟取得持分3 分之1 │
│ │ │ │ │ │羅芝婷取得持分3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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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動產及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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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及其他財產價值權利名稱類別及所在│價值(新台幣)│遺產權利人及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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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新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8170股│249950 │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 │
│ │ │ │ │羅舒玟取得持分3分之1 │
│ │ │ │ │羅芝婷取得持分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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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順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475000股│00000000 │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 │
│ │ │ │ │羅靖玉取得持分9分之2 │
│ │ │ │ │羅舒玟取得持分9分之2 │
│ │ │ │ │羅芝婷取得持分9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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