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曉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2743號
),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3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員警於民國106 年10 月15日9 時23分許,在花蓮縣○○鎮○○○街0 巷0 號前發 現藍色包包1 個(內含海洛因5 小包),查獲被告沈曉菁涉 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 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該案中扣案之海洛因5 小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 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 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沈曉菁如聲請意旨所載之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74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該案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 ,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確認其中含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中心107 年7 月20 日慈大藥字第 107072051 號函附鑑定書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如附表 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 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至盛裝
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 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 ,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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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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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實驗室編│白塊1 包(含外包裝│純質淨重:0.2865公克 │
│號S0000000│袋1個) │鑑驗結果:海洛因 │
│01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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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實驗室編│白塊1 包(含外包裝│純質淨重:0.1094公克 │
│號S0000000│袋1個) │鑑驗結果:海洛因 │
│01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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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實驗室編│白粉1 包(含外包裝│純質淨重0.0067公克 │
│號S0000000│袋1個) │鑑驗結果:海洛因 │
│01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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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實驗室編│殘渣袋1個 │純質淨重:0.0012 │
│號S0000000│ │鑑驗結果:海洛因 │
│01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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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 實驗室編│殘渣袋1個 │純質淨重:0.0006 │
│號S0000000│ │鑑驗結果:海洛因 │
│01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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