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黃御統
被 告 李宛菁
李伊姸(原名李依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 請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67 號被告李宛菁、 李伊姸被訴詐欺案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