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1號
TTDV,108,補,61,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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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被   告 廖瑛促(即佳蓓葒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
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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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