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2號
TTDV,108,補,42,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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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郭志憲 
被   告 邱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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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