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8年度,40號
TTDV,108,繼,40,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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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40號
陳 報 人 陳威欽
關 係 人 陳柏吟
上列陳報人對於被繼承人陳龍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核與民
法第105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依民法第11
57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龍(民國00年0月00日生,108年1月14日死亡,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東縣○○鄉
  ○○村0鄰○○00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10個月內,向陳報人陳威
  欽或其他繼承人即關係人陳柏吟報明其債權。如不於上開期
  間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依民法第1162條之
  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期間,本院因繼承
  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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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