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8年度,19號
TTDV,108,繼,19,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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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王祖祥 
       王土水 
       布布跟金
       布布跟牟拉偲

       喇庫斯.瑪狄克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祖祥王土水布布跟金、布布跟 牟拉偲、喇庫斯‧瑪狄克蘭分別為被繼承人伊芙之兄弟姊妹 ,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死亡,聲請人均自願拋 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7年10月25日死亡,上開聲請人分別為 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等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 本為證。惟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小野誠、小野優駿 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有上開繼承系統表、戶籍 謄本、前案記錄表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是被 繼承人既仍有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則第三順位繼 承之聲請人,尚非繼承人,其等聲明拋棄繼承,均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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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