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朝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村
聲請人因被竊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聲請人資料及 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 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1 │朝祥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行│108年1月31日 │38,047元 │QD2881219 │犇達資訊有限公司│
├─┼─────────┼──────────┼───────────┼────────┼────────┼────────┤
│2 │朝祥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行│108年1月7日 │150,000元 │QD2881226 │鎮興工程行 │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 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