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3號
TTDV,108,司促,523,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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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黃佩文即譚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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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