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7號
TTDV,108,司促,467,20190222,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
債 務 人 高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陸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逾期違約
  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 46,886元     │95年3月16日起至   │19.71%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