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
債 務 人 高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陸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逾期違約
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 46,886元 │95年3月16日起至 │19.71%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