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吳毅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8023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07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80239。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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