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39號
TTDV,108,司促,439,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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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黃洛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47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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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