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號
TTDV,107,重訴,5,20190226,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翁玉梅(即翁添之承受訴訟人)

      翁玉鈴(即翁添之承受訴訟人)

      翁文賓(即翁添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原   告 翁文童(即翁添之承受訴訟人)



      翁玉琴(即翁添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翁文俊 

訴訟代理人 翁文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翁文童翁玉琴為原告翁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 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翁添於本院繫屬中之民國108年1月16日死亡,被 告翁文俊原應承受其父翁添之訴訟上地位,然若被告翁文俊 承受翁添之訴訟上地位,將致欠缺訴訟上對立之關係,故僅 由其餘繼承人承受訴訟即可(最高法院63年度第4次民庭庭 推總會議決議(三)參照),而翁添其餘繼承人為翁文童、翁 文賓、翁玉梅翁玉琴翁玉鈴,且無聲明拋棄繼承情事, 業經原告翁添之訴訟代理人陳報在卷,並有翁添之繼承系統



表、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 225至232頁),查翁文賓翁玉梅翁玉鈴已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見本院卷第222至223頁),惟翁文童翁玉琴並未具 狀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命翁文童翁玉琴,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