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
債 務 人 劉佳峰
代 理 人 王舒慧律師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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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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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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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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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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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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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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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冬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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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
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2倍定之。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
第1項、第62條第2項、第64條之1第1款、第64條之2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滿溢小客車租賃有限
公司,平均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2,000元,另名下僅有
90年、91年出廠之老舊汽車各一輛,年代久遠,幾無殘值,
此外無其他財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原卷第28至32頁),堪可認
定為真實。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並具有履行更生方案
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
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
,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7,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504,
0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酌留自身之生活費用為14,866
元,因內政部公告之10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2,388元,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所規定
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應屬合理。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
無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於保障債權
人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家庭狀況
,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
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
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
受償權益。而債務人每月收入22,000元,所列之生活費為14
,866元,每月清償7,000元,已將每月餘額逾五分之四用於
清償債務,符合法定盡力清償標準。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
之機會,確實已將自身生活需求及受扶養人之受扶養需要降
至最低程度,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
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
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
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全數用於清償
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無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
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
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壹、更生方案內容 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 二、給付方式: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 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162,630元。 四、清償總額:504,000元。 五、清償成數:23.26%。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新臺幣) 債權比例 每期受償金額 (新臺幣) 備註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9,048元 38.80% 2,71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0,152元 33.76% 2,363元 匯豐汽車 589,219元 27.25% 1,907元 高雄監理所 4,211元 0.19% 14元 合 計 2,162,630元 100% 7,000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