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8年度,14號
TTDM,108,原易,14,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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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家祺



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242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東原
簡字第133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 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高家祺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 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因告訴人簡大衛已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具狀撤回告訴,此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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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