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17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曨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01
3號)、追加起訴暨併案(107年度偵字第293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曨升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 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認為應撤銷前揭簡式審判 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仍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一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