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黄建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6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107 年7 月31日報紙、元 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107 年7 月10日元證股(掛 )字第107096142 號函檢附聲請人之掛失股票明細表各1 份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則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於108 年1 月31日屆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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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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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2269-2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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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2270-9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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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2271-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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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2272-2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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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2273-4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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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2274-6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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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2275-8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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