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謝興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7日屆滿(末日108年1 月6日為假日,延至次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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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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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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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45936-6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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