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王麗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倚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
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526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9號裁定移送前來。
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規定固無庸繳納裁判費,然原
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3,650元及安全帽550元,
因非犯罪所受損害,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於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如欲就請求機車修理費為訴之追加,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14,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起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