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58號
TNDV,108,訴,258,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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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號
原   告 吳淑卿 

被   告 潘萱綸 
      林停娣 

      卡蜜兒商品製造工廠負責人(Keke Biologicgl Tec
      hnology Co. Lt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 1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4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8年1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在 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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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