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9號
TNDV,108,訴,189,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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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王家勝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及答詢表各1 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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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